2020年6月11日,弥渡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盗窃罪向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20年2月4日00:30分许,被告人杨某和李某甲在朋友家喝酒聊天。期间,杨某借用李某甲的手机玩,杨某发现李某甲的支付宝花呗账户有信用额度,遂与经营花呗提现业务的李某乙微信联系取现,杨某从李某甲的花呗账户里盗刷套现7000元。”
2020年7月7日,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盗窃罪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2020年7月20日,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