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
弥渡县关于暑假期间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通告
时间:2024-08-02

弥渡县关于暑假期间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通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暑假期间,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推进全县利剑护蕾专项行动,落实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服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究的原则,坚决零容忍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挖严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教唆者、胁迫者、组织者,严厉打击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心关爱服务重点青少年群体
重点关注身边的未继续升学初中毕业生、留守及智力残障儿童、未成年被害人、涉毒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全面开展管理、教育、矫治、帮扶等关心关爱工作,做到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活救助、关心关爱服务、教育引导管理到位。
三、全力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监护人、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六不”教育: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未成年人不擅自下水施救。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开学第一课”及消防安全进校园安全教育重要内容。
、全力做好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常态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主题教育等活动;加强与政法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强化联动,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好“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专题法治课;持续推动“妇联+教体+检察”女童保护防性侵项目,着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五、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管理
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不能自行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强化学生和家长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禁止“三无”(无牌、无证、无照)车辆运载学生。排查督促和指导完善学校周边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斑马线、减速带、交通指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禁止学校周边车辆乱停乱放、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章行为。
、依法严格履行未成年人家校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做好对在校学生和子女的教育监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不得放任适龄未成年人随意离校、辍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进入酒吧、KTV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虐待、遗弃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依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针对多次劝返复学仍不按时送未成年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学校应向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报告。注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止学生欺凌、防止性侵害自我保护、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不得放任学生随意欺凌行为,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旅馆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教育机构、村(居)委会等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窝藏、包庇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依法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一、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建立文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于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二、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三、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任何成年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便利。汽车租赁商户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标志,建立租车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四、严禁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单独运载
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在单独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时,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租车至外县市的,若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严禁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少年儿童读物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诱导教唆犯罪、淫秽色情、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严禁租售、提供“黄暴毒”、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少年儿童读物;禁止制售含反动、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非法出版物;禁止违规向未成年人出租、寄存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上网产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整顿和规范文化产品市场秩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少儿不宜、内容不当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文化产品的整治力度,依法处罚不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阅读与成长环境。
、严禁单独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房屋出租人不得单独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时必须联系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租房时必须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家属同住,必须严格履行出租房屋安全防范责任,关注未成年人入住、访客等情况,尤其发现未满14周岁幼女与非监护人入住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严禁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
物品零售、物品回收及典当行业要加强日常登记管理,向未成年人收购相关物品时,要对出售物品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禁止收购与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如发现可疑物品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和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二十、严禁招录未成年人就业
任何单位和市场主体都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高危行业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一、严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任何人不得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参与、窝藏、包庇、纵容未成年人参与偷引带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依法严惩。
二十二、严格执行入职查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二十三、加强行业监管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旅馆(含网约房)、酒店、KTV、网吧、酒吧(含小酒馆)、游戏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及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等行业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常态化开展整治和联合执法。同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弥渡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版权所有: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