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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
时间:2020-08-18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制定实施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技术协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负责“两微一端”及检察网站的更新和维护。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及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同时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同时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负责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司法行为。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对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五)政治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检察院党的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录用、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晋升报批、聘用制书记员管理;负责检察官日常管理、考核、晋升报批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和协调舆论引导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检务督察工作,承担对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措施。承担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日常工作。加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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